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2011〕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4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99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76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19元,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1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32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76元。
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调整是加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镇要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统筹安排,稳妥推进。县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提标资金测算和核定工作,多方筹集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将惠民实事做细做实做好。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